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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报告和虚假报告,性质不同但后果都很严重

发布日期:2026-10-08 来源: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虚假家宴检测报告:

  (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界定了四种“不实报告”情形,第十四条界定了五种“虚假报告”情形。

  两者的区别在于:不实报告是“做错了” ——操作不规范导致结果不可靠,并非主观故意造假;虚假报告是“根本没做”或“故意改数据” ——性质完全不同,属于主观恶意造假。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大幅提高了处罚力度。对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罚款上限已提高至十万元;对违反强制性标准致使检测报告数据失实的,同样面临严厉处罚。无论是不实还是虚假,一旦查实,机构和当事人都将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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