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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测公司 摆拍现场采样照片被罚!

发布日期:2026-06-24 来源:

    近日,贺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因伪造监测数据,被贺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51625元。

 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29日和2025年12月30日,贺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分别对贺州某公司和钟山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广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该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未在钟山某公司夜间厂界开展噪声监测,直接出具了夜间厂界噪声监测结果。经调查,实际上是采样人员返回南宁途中在车辆内进行噪声采样监测得到的数据,并在回到公司后按照小票的数据伪造填写了《噪声监测原始记录表》夜间噪声监测结果。

  12月9日,该公司采样员在贺州某公司排气口采样时,监控视频显示采样过程持续约3分钟,采样过程仅携带烟枪和烟管,未携带烟尘机和大气采样机,采样人员将烟气采样管插入采样口后拍照就拔出,然后离开监测平台(至当日24时止,未再见到采样人员出现在监测平台),但监测报告却显示采样4次。烟枪的烟管未连接到烟尘仪上进行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烟气参数数据。

  11月25日,该公司采样员在贺州某公司1#DA002排放口进行采样时,监控视频显示采样过程持续约2分钟,采样过程仅携带烟枪和烟管在排放口上进行拍照,未实际在该排放口处进行采样。监测报告中1#DA002排气口的非甲烷总烃是在2#DA001采集的样品,并以此出具了监测报告。废气排放口2#DA001的烟气参数和废气污染物丙酮均是在信都的酒店里进行设备操作和采集样品,并以此出具了监测报告。

  该公司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方法》(环发〔2015〕175号)第五条第六项“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情形。

  行政处罚依据

  该公司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7月25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7月25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法律规定和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桂环规范〔2023〕3号)中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陆佰贰拾伍元整(¥51625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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