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全国已有超过4500艘船舶享受到了通检互认带来的便利,直接节约社会成本超过6500万元。12月13日,全国船舶检验通检互认总结评估会在上海召开。此次会议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主办,上海海事局承办,会上公布了全国船舶检验通检互认的最新“成绩单”。
长三角区域试点完成通检互认占比90%
据了解,以往国内大多数船舶在营运期间需每年在特定时期返回船籍港接受船舶检验,或由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指派验船师远赴其船舶营运地进行检验,对船舶而言,检验流程复杂、周期长、成本高,对检验资源有限的地方船检机构而言,给船舶检验的质量和效率带来极大的挑战。
今年1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上海等6家直属海事局,以及中国船级社、长三角及其他地区等7家地方船检机构正式启动通检互认新型船舶检验制度研究。3月,率先在长三角区域设立通检互认试点,为全国的工作开展先行探路。经历多轮实地调研,反复论证研究,并结合各方意见和建议,今年10月,全国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广实施。
随着互认的推行,符合通检互认条件的船舶在营运期间可就近向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年度检验和适用的临时检验。
海事部门介绍,全国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工作内容共分为三个部分。一是长三角区域内通检互认试点,试点期间,由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的船龄10年以内的国内海船(包括散货船、集装箱船、杂货船、多用途船、甲板货船等运输船舶),船龄12年以内的内河船(包括一般干货船、散货船、多用途船(集散)、集装箱船等运输船舶),可在区域内就近申请年度检验和适用的临时检验。二是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通检互认,各省内通检互认原则上可不受船舶类型、船龄、检验种类等限制。三是全国通检互认,符合通检互认条件的船舶在营运期间可就近向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年度检验和适用的临时检验,包括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通检互认工作的检验机构和中国船级社公布的黑龙江、广东、海南、福建承担通检互认工作的检验机构。
最新数据统计显示,截至12月1日,全国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共完成检验4502艘次,节约社会成本超6500万元。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通检互认3042艘次,跨省通检互认1460艘次,长三角区域试点完成通检互认4091艘次,占比90%。
将进一步扩大适用船舶类型和检验项目范围
会上还发布了全国通检互认评估报告。报告显示,90.3%的受访者对全国通检互认工作给出了比较满意及以上的评价,91%的受访者给出了通检互认政策对降本增效的作用较为显着及以上的评价,89%的受访者认为通检互认政策对船舶检验非常便利,85%的受访者认为通检互认政策有必要进一步扩大范围并长效实施。
海事部门介绍,当前,部分地区在实施通检互认过程中仍存在委托检验和通检互认并行的现象,导致通检互认执行不到位、运行效率受限等问题。
会上透露,下一步,全国船舶通检互认工作将进一步扩大适用船舶类型和检验项目范围,增加受理点和检验机构的覆盖率,逐步形成“国内统一大市场”下的船舶检验服务体系,并通过政策细化明确通检互认和委托检验的适用要求和范围,统一检验流程和标准,加强跨部门协调,推动全国船舶检验工作形成“统一规划、规范执行”的整体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