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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过敏原的标签标识,该重视起来啦

发布日期:2024-12-20 来源:食品伙伴网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标准法规中对预包装食品过敏原的标注为非强制要求,但是,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过敏物质为强制标识内容。对于部分消费者而言,食品中潜在的过敏原却犹如一颗颗隐形的“雷区”,可能会在不经意间引发身体的不适甚至会危及生命。随着消费者健康意识不断提高,消费者愈发希望通过食品包装可以明确了解到食品中的过敏物质,那么到底哪些食物可能引起过敏,以及以后对预包装食品过敏原的标识又会怎样,食品伙伴网进行了梳理,供参考。

    一、什么是食物过敏
    食物中能够引起机体免疫系统异常反应的成分称为过敏原,食物过敏原一般为蛋白质或糖蛋白;食物过敏是指机体接触食物过敏原后引发一系列的全身性超敏反应,严重到危及生命,涉及多个器官系统,包括皮肤、消化道、呼吸道以及心血管等。
    二、哪些物质会引起食物过敏
    7718征求意见稿中和现行的标准中规定的过敏物质一致,依然是八大类:
    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鱼类及其制品;
    d)蛋类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其中,麸质谷物引起的过敏主要是小麦、黑麦、大麦、燕麦及其杂交种和衍生种中含有的一类蛋白质片段,食用后可导致部分人群产生致敏反应。另外提到的坚果及其果仁制品,主要包括榛子、开心果、腰果、核桃、杏仁、碧根果(美洲山核桃)、巴西坚果、夏威夷果、扁桃仁等。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以上八种比较广泛的过敏原,其他的蔬菜、水果、食用菌(比如芹菜、胡萝卜、扁豆、蘑菇、猕猴桃、草莓、桃、桔子、芒果、荔枝、桂圆等)也可能是会造成过敏的致敏物质,八类以外的其他可能的致敏物质企业可自愿标示提示信息。
    三、如何进行标注
    3.1产品配料中含有以上八类致敏物质的情况
    根据GB 7718最新征求意见稿,对于产品配料中含有以上八类食品过敏原成分的,有两种标注方式,一种是直接在配料表中高亮显示,比如加下划线,或者将含有过敏原的配料加粗显着标注。另外一种是在配料表临近位置专门标示提示信息,可使用“食物致(过)敏原(提示)”“致(过)敏物质(提示)”或“致(过)敏原信息(提示)”等为引导词,或不使用引导词直接写出致敏物质,如“含有鸡蛋、花生、坚果、乳成分”。
    3.2非有意添加,加工过程中间接带入或可能带入以上八类致敏物质的情况
    用同一个生产线或生产设备生产不同品种的食品,或者同一个车间生产不同品种的食品,可能造成预包装食品间接带入或可能带入的致敏物质,此种情况宜在配料表临近或其他位置用以下方式加以提示:
    “本产品可能含有……”;
    “本(此)生产设备还(也)加工含有……的食品(产品)”
    对于可能潜在带入的过敏原成分,企业应该探索原料采购、生产排班、人员管理等关键点中过敏原识别与控制的有效手段,在有效控制的同时,因为配料表中无法体现,标准鼓励企业做到详细标注,有效履行社会责任。
    四、如何有效判断是否属于八大类过敏原
    对于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八大类致敏物质,因多数为其制品,对此企业可能有疑问,到底产品中的配料是否属于直接过敏原,经深度加工的配料,已完全去除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蛋白质成分,如以大豆为原料加工的精炼大豆油,可免于致敏物质标识。如企业不确定产品中是否还有过敏成分,可以使用相应的检测方法去验证。
    五、小结
    食品标签标示致敏物质是提示消费者防止食物过敏的有效措施。为了更全面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征求意见稿)中将标准中致敏物质标示相关条款由推荐性标示变为了强制性标示以顺应时代的发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标准发布实施后确保在食品标签上明确列出可能引发过敏的成分,减少因食物过敏而引发的健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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