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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新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26 来源:潍坊人民政府

  省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申请修订<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鲁市监科财函〔2020〕141号)收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见附件。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实施定期检验,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检验规程、标准、范围和周期进行,不得擅自缩短检验周期、增加检验频次。

  二、按照事业单位性质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收取的法定检验检测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使用和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检验检测企业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和门户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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